(一)外贸流通企业
1、企业书面报告。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也称“营业许可证”。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合法凭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载明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开业日期等事项。可据此开立帐户、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等。
》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也称“营业许可证”。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合法凭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载明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开业日期等事项。可据此开立帐户、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等。
》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7、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二)生产企业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备齐后,由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科务会议讨论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发证机关,并协助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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