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书原件正本、副本、明细本;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化妆品新发证企业只需提交1、2、3、6项内容,换证企业需提交1-6项内容)
7、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申证产品;
8、企业应当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工作程序与企业第一次申证相同。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 申请和受理: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受理:由省局食品监管处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2) 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上报
省质监局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